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人):广西鑫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东环大道228号之一友谊大厦1-1-6、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3MA5L5ARW3H。

法定代表人:梁佳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西鑫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3民初397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广西鑫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3民初3977号之二民事裁定,指令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本案中,上诉人提出反诉并未超出本诉当事人的范围。因2017年4月10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上虽有曾富春个人签名,但上诉人广西鑫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后,已由广西鑫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享有合同权利及承担合同义务,曾富春作为本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也不应列为本案中的反诉原告。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203民初4935号民事判决中已经对广西星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曾富春于2017年4月10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2018年6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上诉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该案正在本院二审审理中。现上诉人在本案中提起反诉,请求确认上述协议无效,依法构成重复起诉,故对其反诉应裁定不予受理。一审裁定对上诉人的反诉不予受理的理由不当,但处理结果正确,本院对一审裁定结果予以维持。

综上,广西鑫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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