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洪文,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许艳龙,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杜洪文与被告许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洪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学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海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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