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洪文,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许艳龙,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杜洪文与被告许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洪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学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海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