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亚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李志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审理经过

原告闫亚东与被告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亚东及被告李志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闫亚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8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份被告之妻李欣向原告借现金1万元,被告于2018年8月12日承诺由被告归还,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8年底被告归还了1000元,2020年1月份又归还了500元,下欠8500元未还。后原告数次向被告讨要本案借款,被告拒绝给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志强辩称,是被告老婆借的钱,被告打的借条,愿意还款。

原告举证

原告闫亚东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借条一份。

被告质证

被告李志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志强之妻向原告闫亚东借现金1万元,被告李志强于2018年8月1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由被告李志强偿还该款,借条的主要内容为“今借到闫亚东现金人民币¥100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借款人:李志强159363155052018.8.12”。后被告李志强向原告闫亚东还款共计1500元,剩余借款8500元被告李志强未及时偿还,原告闫亚东催要无果后无奈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李志强之妻向原告闫亚东借款,被告李志强愿意还款并向原告闫亚东出具了借条,被告李志强部分还款后未及时还清剩余借款8500元,被告李志强未及时还清借款导致本案纠纷,被告李志强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闫亚东要求被告李志强偿还借款85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闫亚东还款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志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红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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