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蹇孝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超(系原告之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唐大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蹇孝芳与被告唐大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蹇孝芳于2021年5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当庭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蹇孝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蹇孝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蹇孝芳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忠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