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帆,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松潘县。

被告:成都高新康美婕熹卡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火车南站西路321号1栋13层1号、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宇,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裁定理由:原告杨帆与被告成都高新康美婕熹卡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杨帆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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