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耿传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被告:胡珊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审理经过
原告耿传玉与被告胡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耿传玉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传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传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帅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