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明县威森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会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付刚,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义,东明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瑞香,女,汉族,住东明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东明县威森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付刚、任瑞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东明县威森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明县威森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计19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明县威森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付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