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康跃,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城北政务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秀松,系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原告黄康跃与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通道农业农村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黄康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通道农业农村局支付原告黄康跃2018年未付工资21120.00元;2.被告通道农业农村局按照100%标准支付原告黄康跃赔偿金21120.00元;3.被告通道农业农村局支付原告黄康跃经济补偿;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通道农业农村局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被告通道农业农村局所属的湖南省广播电视学校通道侗族自治县分校(以下简称通道广播电视分校)聘请原告黄康跃为该校电工维修技术授课教师,聘用期限为二年零二个月,即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2017年至2018年,原告黄康跃参与了电工维修技术培训授课,培训了农民工1500余人。通道广播电视分校已支付2017年的工资及2018年的部分工资,现尚有2018年工资21120.00元未支付。2018年11月,当年的年度培训结束后,通道广播电视分校既未解除与原告黄康跃的劳动关系,也未支付原告黄康跃的工资,导致原告黄康跃担心违约而不能受雇于他人,占用了原告黄康跃的时间,给原告黄康跃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通道侗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通编发[2007]3号文件批复,通道广播电视分校更名为通道侗族自治县农民素质教育办公室,对外保留通道广播电视分校牌子。2019年3月10日,中共通道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通道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通办发[2019]1号),通道侗族自治县农民素质教育办公室的职责划入被告通道农业农村局,不再保留通道侗族自治县农民素质教育办公室。综上,被告通道农业农村局的下属机构通道广播电视分校长期拖欠原告黄康跃的工资,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原告黄康跃诉请被告通道农业农村局支付劳动报酬但未能提供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且原告黄康跃除向被告通道农业农村局主张劳动报酬外,还同时向被告通道农业农村局主张赔偿金及经济补偿,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应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现原告黄康跃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其起诉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应予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康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