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洞县玉峰山街009号。法定代表人:郭宏伟。
被执行人:宋玉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西洪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18)晋1024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宋玉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十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玉梅的银行存款51314元及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宋玉梅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