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赵屯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赵屯乡赵屯村。
负责人:宋亮,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瓦房店弘日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祝华办事处八里村庄子。
法定代表人:赵德宁,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赵德宁,男,1969年2月11日,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吕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赵屯支行与被执行人瓦房店弘日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赵德宁、吕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281民初48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瓦房店弘日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瓦房权证非住宅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瓦国用(2010)第1x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瓦房店弘日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瓦房权证非住宅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瓦国用(2010)第1x号),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