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倪邓雄,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苏惠,女,1952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锡华,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揭阳市揭东区××××××。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法定代表人:倪创波,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某某,男,该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桔盛,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倪邓雄、林苏惠因与被上诉人倪锡华、揭阳市揭东区××××××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20)粤5203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倪邓雄上诉请求:1.判令倪锡华立即归还揭阳市揭东区××××××***(以下简称***)12号人口责任田中倪邓雄分得位置,并拆除违章搭建铁皮屋,恢复原状;2.判令某某村委会到现场测量判明出***12号人口责任田1.13亩,13号0.64亩面积以原始点为证据;3.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倪锡华、某某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倪邓雄、林苏惠为夫妻关系,倪邓雄、林苏惠于2000年由村分配人口责任,分田到户,倪邓雄与同生产队27队倪某1、倪某2、倪某3四户人共分***12号人口责任田1.13亩,现12号田一部份被相邻倪锡华霸占,搭建铁皮屋,现在作手工业。2019年11月4日,夫妻到***12号田间铁皮屋问明原主人说又名(倪人仔)理由,倪人仔说我有证据,拿出来看,拿出村第一张图纸,指着倪锡华的名,就是此人卖给我的。11月5日,倪人仔还带我夫妻到倪锡华住址,我夫妻到倪锡华家问明事实理由,倪锡华承认搭铁皮的地点就是我卖给倪人仔的。2019年8月29日测试日,村委会提供林楚链所长国土局,宗地图有异议,该地图测绘与该处耕地实物严重不符。倪邓雄证明事实,因倪邓雄夫妻到投诉市、区、巡察区国土,国土局局长命令某某镇国土局林楚链所长,处理某某村倪邓雄***12号田直接处理,2019年8月29日,国土局所长通知某某村委派代表人到***处理倪邓雄12号田面积,又通知当时分田当事人到现场指明地点,当事人倪邓宏。村代表副书记倪创波,村调解倪楚汉、五单元长倪才雄、村业务员倪某某等三人参加现场,林楚链所长令代表人观看,当事人指12号田地点界线,某某镇国土所长命令某某代表不听从,各站一边,命倪某某拿尺丈量也不听从。反口而说,不怕你,让你上告。而且全部代表人各处奔逃,有录像为证。2019年9月4日,林楚链所长请区专业测绘到***,叫倪邓雄兄今天专门测你12号田,所说事实。某某村委会指2019年9月5日,宗地图有异议,该地图测绘与该处耕地实物严重不符,此话谁说。谁说谁负,反想设局含害林所长。2018年,第一图某某村委信访会议,田片图每人各分一张。2018年9月4日第二图,某某镇国土资源,蔡罗洪提供白路仔片,确权一张。2019年8月26日新亨国土调查某某村书记提供档案某某蓝田西用地平面图。平面图二张、合同书二份,特此证明一张,倪邓雄***0.42亩。2019年9月17日,某某镇国土局直接处理,红线宗地图***12号国土局所长调查倪邓雄资料,写书面一份。某某村分给单元生产队总图一张,27生产队人名排序一张,倪邓雄提供卫星图纸一张。另外,区法院令倪邓雄补正倪锡华身份,村书记提供你锡华真假三名,2020年11月5日,村业务组倪潮提供村总图一张,蓝田用地平图一张,三年来提供图片共有张数6张。要求上级领导公平处理,要求到现场处理测量上诉如上***12-13面积。某某村业务员倪某某,任你千方百计,三年以来某某村提供出来的图,合同书连补正人三名,出席被告人一式全假,***12号田有原始点为证据。我方没有要求测量13号0.64亩面积,是要求测量12号责任田。

被上诉人辩称

倪锡华未作答辩。

某某村委会辩称,一、倪邓雄、林苏惠一家4口分得的人口责任田0.26亩位于***12号,与同为27生产队的倪某1、倪某2、倪某3分得的人口责任田同处于***12号,“平均每人0.0655亩”,倪邓雄、林苏惠一家4口,分得的责任田面积恰是0.26亩。上述事实与某某村2000年第二轮土地分配图及27队***学校用地图的记录一一对应。倪邓雄、林苏惠家的责任田位置清晰,没有争议,某某村委会村集体无须对此再次到现场测量。二、倪邓雄、林苏惠一家4口的0.26亩责任田不在***13号,即***13号责任田与倪邓雄、林苏惠没有关联,倪邓雄、林苏惠无权对***13号责任田主张权利。倪邓雄、林苏惠要求某某村委会村集体到现场测量13号0.64亩面积缺乏根据。三、需要说明的是,倪邓雄、林苏惠一直认为0.26亩责任田可以直接建房,而且靠近倪锡华承包的11号耕地系规则地更适合建房,因此纠缠滥诉。耕地属于重要的农用地,不允许作为非农业用地使用,更不允许直接建房,希望倪邓雄、林苏惠能够明白,纠正错误认识。

一审原告诉称

倪邓雄、林苏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倪锡华归还倪邓雄、林苏惠位于***12号人口责任田其中0.42亩;2.限期拆除倪邓雄、林苏惠***12号人口责任田中0.42亩人口责任田上的违章搭建;3.判令某某村委会到现场测量出***12号人口责任田整片面积;4.本案诉讼费用由倪锡华、某某村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9年11月25日,某某村委会、倪锡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某某村委会将位于***11号1.3亩土地承包给倪锡华。2000年农村土地实行第二轮分配,倪邓雄、林苏惠家庭分得***12号0.26亩责任田,倪邓雄、林苏惠所在单元土地分配簿上将倪邓雄、林苏惠分得的责任田登记在倪邓雄兄长倪邓宏名下。2017年底开始,倪邓雄、林苏惠认为倪锡华使用的土地是其***12号责任田,要求倪锡华归还其责任田,倪锡华认为其使用的土地是其向某某村委会承包的***11号田,不同意归还。之后,倪邓雄、林苏惠多次向某某村委会及揭阳市揭东区某某镇等部门反映,要求解决。因为某某村委会和倪锡华均认为倪锡华使用的土地是***11号,并不是倪邓雄、林苏惠所称的***12号,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意见。倪邓雄、林苏惠遂诉至一审法院。

另查明,***11号土地和12号土地相邻,***11号土地1.3亩,土地属于规则土地,***12号土地1.13亩,土地部分不规则。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因责任田是否被侵占引起的纠纷,属于物权保护纠纷,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立案案由不当,一审法院予以纠正。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2.倪锡华是否占用倪邓雄、林苏惠的责任田搭建铁皮屋。3.某某村委会应否到现场测量出***12号人口责任田整片面积。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倪邓雄、林苏惠属于某某村委会村民,在第二轮土地分配中以家庭为单位分得责任田的使用权,现倪邓雄、林苏惠认为其家庭分得的责任田遭受倪锡华侵害,要求其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依法应予受理,倪锡华的主张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未能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倪邓雄、林苏惠主张其拥有的***12号责任田0.42亩被倪锡华霸占。首先应查明倪邓雄、林苏惠是否拥有***12号土地0.42亩的使用权,根据双方的举证和陈述,可以确认倪邓雄、林苏惠在第二轮土地分配中家庭分得***12号中的责任田0.26亩,另0.16亩,倪邓雄、林苏惠没有举证证明该0.16亩是其分得的,故倪邓雄、林苏惠主张该部分责任田,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其次,应查明倪锡华是否占用倪邓雄、林苏惠***12号0.26亩责任田。根据查明的事实,第一,倪锡华承包的***11号土地1.3亩是在1999年11月,倪邓雄、林苏惠分得***12号责任田是2000年,倪锡华承包的土地先于倪邓雄、林苏惠分得的责任田;第二,某某村委会提供的图纸证明倪锡华使用的土地是***11号土地,并不是***12号土地,倪邓雄、林苏惠主张某某村委会提交的图纸是伪造,是假的,但倪邓雄、林苏惠没有举证证明,故倪邓雄、林苏惠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第三,倪邓雄、林苏惠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11号和12号的具体位置,更不能证明倪锡华占用其***12号土地。倪邓雄、林苏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2000年第二轮土地分配时,某某村委会已经将责任田分配给了倪邓雄、林苏惠家庭,其再要求某某村委会精准地测量***12号土地,属于村集体内部之间的事情,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故倪邓雄、林苏惠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倪邓雄、林苏惠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倪邓雄、林苏惠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二审期间某某村委会称,揭东区某某镇某某村2000年元月第二轮土地分配,村民分得相应的责任田后均未有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故倪邓雄、林苏惠一家4人分得的人口责任田0.26亩没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本院收到寄送的说明人签名为“锡华”的情况说明,称1999年11月25日倪锡华与本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至今未有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倪邓雄、林苏惠称其有以单元为单位的土地图,具体办到各户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没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物权保护纠纷。倪邓雄、林苏惠主张倪锡华在倪邓雄、林苏惠家庭分得的***12号0.26亩责任田上搭建铁皮房,要求倪锡华归还责任田并拆除违章搭建铁皮屋,恢复原状,并主张某某村委会提供的***耕地平面图是假图,要求某某村委会到现场测量判明出***12号责任田整片面积;倪锡华辩称其占有的土地是其合法承包的***11号承包地,并非***12号责任田,某某村委会也辩称倪邓雄、林苏惠的诉讼请求没有根据。诉讼中倪邓雄、林苏惠提供的第二轮土地分配图、2019年9月5日宗地图、二十七队***学校用地图及卫星图均没有记载、标明涉案0.26亩责任田的具体界址及四至情况;1999年11月25日倪锡华与某某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没有记载承包土地具体界址;某某村委会为证明涉案土地详细情况而提供的某某蓝田西用地平面图是自行委托测绘公司出具的,无法确保测绘公司的选任符合公正性要求,也没有证据证明测绘的基础证据材料真实完整,故该平面图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综上,本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涉案土地的具体位置,不能证明倪锡华是否侵占了倪邓雄、林苏惠家庭的责任田。由于涉案土地均没有按规定由主管部门审核界址等详细情况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权属界限不明确,故本案是因对土地使用权有争议引起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当事人对土地使用权争议协商不成应先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20)粤5203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倪邓雄、林苏惠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倪邓雄、林苏惠;倪邓雄、林苏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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