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卫滨区农业农村局,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路479号。
被执行人:炎天军,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新乡市卫滨区农业农村局与炎天军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703行审4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罚款三万元及加处罚款。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2021年8月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银行、房产、互联网银行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2、于2021年6月3日经过新乡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豫G×××××的车辆,本院已查封。
3、本院依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于2021年8月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