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根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安徽廷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谋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仲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根恕与被告杨谋清、仲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陈根恕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根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陈根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3元,减半收取501.50元,由陈根恕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伟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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