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恢复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恢复被执行人:崔海燕,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
审理经过
恢复被执行人崔海燕因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作出的(2020)京0116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1.被告人崔海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责令被告人崔海燕退赔给被害人王吉明人民币六万零七百六十元,退赔给被害人邓显立人民币五万八千五百元,退赔给被害人杨帅人民币十一万八千九百元。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执行,2021年1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发现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21日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恢复被执行人崔海燕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从崔海燕名下账户内划拨27 051.97元。另经本院查询恢复被执行人崔海燕银行、车辆、房屋、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并到居住地调查其财产线索,均未发现恢复被执行人崔海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恢复被执行人崔海燕尚未履行的义务,应由恢复被执行人崔海燕继续履行。日后,发现恢复被执行人崔海燕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恢复被执行人崔海燕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