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振国,男性,****年**月**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李忠庆,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黑0111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孙振国与李忠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63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协商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黑0111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