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汉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身份证号码:440××××××××××××××*。 被告:曾学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身份证号码:445××××××××××××××*。
审理经过
原告曾汉春与被告曾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曾汉春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特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汉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行使,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汉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4元,由原告曾汉春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志达 人民陪审员 杨谦友 人民陪审员 邓绿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刘旭荣 书 记 员 李镇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