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龙高,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告:李罗军,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韦龙高诉被告李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韦龙高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龙高自愿撤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龙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韦龙高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卫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