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龙高,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告:李罗军,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韦龙高诉被告李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韦龙高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龙高自愿撤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龙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韦龙高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卫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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