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告:侯某,男,回族,生于****年**月**日,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康乐县。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诉被告侯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1、要求抚养同居所生女孩侯程程,被告承担抚养费。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及原告的父母一直在兰州做生意,在打工期间与被告认识并恋爱,后于2005年农历正月初八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出生育一女儿候程程,现同原告一起生活。双方虽系自由恋爱,但因交往时间短,再加上双方地域差异,婚后关系一般,生活过程中矛盾较多。孩子从小跟我和我的父母一起生活,双方自2016年分居至今。现我要求抚养女儿,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我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侯某未答辩,口头表示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所生女孩侯程程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无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同居期间所生女儿候程程(生于****年**月**日)由原告宋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二、原告宋某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其他无异议。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学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