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秀英,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库尔巴乃木·依米提,新疆东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兴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现下落不明。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市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负责人:潘玉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小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负责人:陈世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 负责人:柳新宽,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何秀英与被告王兴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市支公司、张小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何秀英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秀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秀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4.57元,由原告何秀英负担1322.29元,本院予以退回1322.29元。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旦·达娃 审  判  员   叶 发 勇 人民 陪 审员   闹尔吉曼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朱 丹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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