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八面通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厚良,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朝鲜族,文盲,无业,无固定住处。2014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2017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1日被黑龙江省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八面通林业地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八面通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八林检公诉刑诉[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厚良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八面通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铁臻、王权,被告人赵厚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厚良于2017年11月23日12时许,在王某家卧室等待吃饭时(23日王君雇佣赵厚良为其放牛),乘王某家卧室无人之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放在火炕上羽绒服内的2500元人民币据为己有。被告人赵厚良盗窃钱款后,于2017年11月24日9时许离开王某家,后到穆棱市八面通镇发廊街老兴旺中介所将钱藏于角落。
被告人赵厚良于2017年11月24日被被害人王某扭送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厚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厚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厚良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厚良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厚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赵厚良的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黑龙江省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赵厚良违法犯罪信息;证人刘某、孙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赵厚良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省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厚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厚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公诉机关的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被告人赵厚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酌定从轻量刑情节。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厚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