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边白山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局子街191号。

法定代表人:赵万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旭,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延边白山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边龙飞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长安胡同64-1号。

法定代表人:李龙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兰春,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延边龙飞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长安胡同*-*。

原审被告:李淑,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延边白山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山国际旅行社)因与被上诉人延边龙飞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飞公司)、原审被告李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1民初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白山国际旅行社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龙飞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龙飞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龙飞公司主张工程总造价为61,426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龙飞公司自己制作的明细没有经过白山国际旅行社或者延吉鼎盛丽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且白山国际旅行社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实际干了全部工程。一审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白山国际旅行社错误,龙飞公司提供的财务账页上有赵俊清的签字,但无法确认具体是何人所签,也无法确认此人是否存在,对此举证责任不应当分配给白山国际旅行社。龙飞公司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常理,龙飞公司索要财务账页应当是出于催款,故主张权利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被上诉人辩称

龙飞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当维持。

李淑未提供陈述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

龙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白山国际旅行社、李淑立即给付龙飞公司加工安装费28,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龙飞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龙燮与延吉鼎盛丽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万春、李淑之间达成口头协议,约定:龙飞公司为案外人延吉鼎盛丽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参花街店制作并安装厨具,价款以实际结算为准。协议达成后,龙飞公司于2016年8月开始为延吉鼎盛丽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参花街店开始制作并安装厨具,同年10月竣工。此后,延吉鼎盛丽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龙飞公司转账支付工程款28,200元。2017年10月19日,延吉鼎盛丽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会计赵俊清将其公司应支付龙飞公司工程款的财务账页打印后交付给龙飞公司,并注明“此明细确属账面打印-会记:赵俊清-2017年10月19日”,该账页显示余额为28,000元。庭审中,龙飞公司主张延吉鼎盛丽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龙飞公司2万元,扣除延吉鼎盛丽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定金及龙飞公司给予的优惠5000元,现延吉鼎盛丽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尚欠龙飞公司28,000元;白山国际旅行社主张延吉鼎盛丽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付龙飞公司38,000元左右,工程款已支付完毕。另查明:延吉鼎盛丽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赵万春。股东为延边白山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495万元;李淑认缴出资额为50,000元。2019年8月22日,延吉鼎盛丽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延边白山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李淑签订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延吉鼎盛丽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登记,该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理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院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物,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2020年1月2日,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延吉鼎盛丽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龙飞公司与延吉鼎盛丽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万春、李淑之间口头达成的加工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龙飞公司依据合同的约定已将承揽的厨具制作并安装完毕,其合同约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延吉鼎盛丽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接受龙飞公司完成的工作成果后,未能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给付欠款的合同义务,并向龙飞公司支付违约金。关于龙飞公司提出欠款数额为28,000元的主张,根据龙飞公司举证的延吉鼎盛丽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会计赵俊清出具的其公司应支付龙飞公司工程款的财务账页“余额为28,000元”的证据看,白山国际旅行社、李淑在庭审中虽然对该证据予以否认,但其认可赵俊清为延吉鼎盛丽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会计,且白山国际旅行社、李淑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赵俊清到庭参加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本院对龙飞公司举证的延吉鼎盛丽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会计赵俊清出具的其公司应支付龙飞公司工程款的财务账页“余额为28,000元”的证据予以采信,即对龙飞公司提出的延吉鼎盛丽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拖欠龙飞公司欠款28,000元的主张予以认定。关于龙飞公司要求白山国际旅行社、李淑承担给付欠款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白山国际旅行社、李淑系延吉鼎盛丽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在未经依法清算的前提下,白山国际旅行社、李淑即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且白山国际旅行社、李淑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出具承诺书“该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理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院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物,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据此,龙飞公司要求白山国际旅行社、李淑给付欠款2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龙飞公司提出要求白山国际旅行社、李淑给付欠款利息(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主张,因双方对付款期限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并未作出明确的约定,故一审法院支持自龙飞公司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龙飞公司要求自2017年2月10日起计算违约金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白山国际旅行社提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即本案履行期限不明确,龙飞公司可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故白山国际旅行社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李淑提出本案承揽合同是由白山国际旅行社作为延吉鼎盛丽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委托龙飞公司安装的厨具,诉争合同款项并非延吉鼎盛丽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本案与延吉鼎盛丽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无关的主张,因李淑对其主张不能举证证明,且延吉鼎盛丽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实际向龙飞公司给付部分工程款,故李淑的主张,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判决:一、延边白山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李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延边龙飞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欠款28,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9日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延边龙飞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龙飞公司已预交616元),由延边白山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李淑负担。

二审审理过程中,白山国际旅行社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赵俊清辞职信。证明赵俊清于2018年12月1日离职。龙飞公司质证称,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采集-人员信息》《挖贝网讯2017年3月29日消息》《2018年8月15日东方财富网数据》均显示赵俊清没有离职。本院认为,该证据无法核实真实性,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白山国际旅行社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认可赵俊清是延吉鼎盛丽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会计,亦表示可以通知赵俊清出庭作证,故一审法院结合举证能力等因素将赵俊清签字并打印的“应付账款明细账”真实性相关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白山国际旅行社并无不当,且一审法院已经明确告知白山国际旅行社举证责任的分配情况以及举证不能时将推定“应付账款明细账”成立,白山国际旅行社对此未提出过异议,应当认定为白山国际旅行社认可一审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亦愿意接受举证不能时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在白山国际旅行社未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采信“应付账款明细账”并据此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对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龙飞公司与延吉鼎盛丽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未约定过付款期限,虽然龙飞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通过让赵俊清出具“应付账款明细账”的形式主张过权利,但龙飞公司在主张权利时并未给延吉鼎盛丽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指定履行期限,延吉鼎盛丽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亦未向龙飞公司承诺过履行期限,故本案履行期限不明确,龙飞公司提起本次诉讼未超出诉讼时效。

综上,延边白山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延边白山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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