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祥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告:泸州盛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62771218E。

法定代表人:白志鸿。

被告:胡支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12号1号楼7层701-708号、8层804、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40037159B。

负责人:王承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272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903597266J。

负责人:胡伟。

审理经过

原告唐祥荣与被告泸州盛海物流有限公司、胡支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唐祥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唐祥荣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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