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永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铁岭市凡河新区。
被执行人辽阳市火龙锅炉制造厂,住辽阳市太子河区蛤蜊中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明哲。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福与被执行人辽阳市火龙锅炉制造厂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留被执行人辽阳市火龙锅炉制造厂其收入1002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