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兆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昌春,赣州市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张定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 被申请人:陈良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兆遴诉被申请人张定海、陈良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0)赣0791财保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张定海、陈良艳所有的位于南康区不动产权第0030232号予以查封,且申请人张兆遴自愿提供其名下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融耀.江滨御景3号楼803号(赣2018)赣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244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兆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定海、陈良艳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康区不动产权第0030232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张兆遴名下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融耀.江滨御景3号楼803号(赣2018)赣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244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佳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林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