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淑海,男,苗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黄平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刘大坤,工作贵信(黄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雷照林,男,苗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黄平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雷茚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纸房乡政府工作人员,住,系被告雷照林儿子。

审理经过

原告吴淑海与被告雷照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淑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657.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误工费5223.67元、护理费3637.83元、营养费81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24528.8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9日,原告从家中到旧州镇街上赶集。因肩椎疼痛,看到被告在街上摆摊行医,原告即将自己肩椎疼痛的情况告诉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为原告进行针灸,原告支付被告55元的费用。被告为原告实施针灸后,原告当即感到不适,被告又到了一些药酒给原告服用,并给了原告一些药片叫原告回家后服用。此后,原告叫朋友接其回家。当日晚,原告感觉疼痛加剧,原告到旧州镇卫生院检查治疗,卫生院检查后建议原告转到上级医院治疗。原告立即转到黄平县人民医院治疗,4月10日晚,因病情加剧,原告再次转到凯里市贵州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直至2020年5月6日出院,先后住院治疗27天,花费医疗费11667.38元。原告出院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被告拒不赔偿,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雷照林辩称,被告对原告实施针灸是事实,实施的部位是其疼痛的肩膀。原告隐瞒自身长期患有肺炎的情况,谎称自己肩膀疼痛是之前摔伤的。从原告在医院检查诊断的病情看,是其自身的疾病造成住院治疗的,与被告实施针灸无关,被告坚决不同意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原告在庭审中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了陈述,并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证人刘某、杨某的当庭证言,证明被告在2020年4月9日中午14时许给原告实施了针灸的事实;3、旧州镇卫生院、黄平县人民医院、贵州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的疾病证明书和住院病历,证明原告因左侧大量自发性血气胸住院治疗27天的事实;4、黄平县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补偿结算单、贵州省住院收费票据、缴费单,证明原告花费医疗费11657.38元的事实;5、药片,证明被告在针灸后给原告药片服用的事实。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承认对原告实施了针灸,但表示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告住院治疗的疾病是被告实施针灸引起的。

被告质证

被告在庭审中进行了陈述但未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经双方当庭质证,法庭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虽然具有真实性,但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针灸的行为与原告住院治疗的疾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庭不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9日14时许,原告从家中到旧州镇街上赶集。因肩椎疼痛,看到被告在街上摆摊行医,原告即将自己肩椎疼痛的情况告诉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为原告进行针灸,原告支付被告55元的费用。被告为原告实施针灸后,被告又倒了一些药酒给原告服用,并给了原告一些药片叫原告回家后服用。此后,原告叫朋友接其回家。当日晚,原告因身体疼痛,到旧州镇卫生院检查治疗,卫生院检查后建议原告转到上级医院治疗,原告立即转到黄平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4月10日晚,因病情加剧,原告再次转到凯里市贵州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直至2020年5月6日出院,先后住院治疗27天,花费医疗费11667.38元。原告的病情经贵州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诊断为左侧大量自发性血气胸、失血性贫血、双側侧肺大泡、肺部感染。原告出院后,曾找到被告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被告拒不赔偿,原告遂提起诉讼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病住院治疗是事实,住院前被告对其实施针灸也是事实。但被告对原告实施的针灸行为是否导致原告所患疾病的必然发生,二者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结合原告住院诊断和病历看,原告本身即具有肺部疾病治疗史,不能排除原告因自身身体原因患病治疗,原告应当就自己的请求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淑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淑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