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中山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3839887X1。

法定代表人:蒲少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增焕,男,该公司风险管理部职工。

被执行人:姚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晃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朱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粮农,住新晃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姚见元,男,****年**月**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新晃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向显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粮农,住新晃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廖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粮农,住新晃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胡丽云,女,****年**月**日出生,苗族,粮农,住新晃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航、朱海燕、姚见元、向显凤、廖亚军、胡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姚见元71189.74元、朱海燕26791.53元后,本案尚未履行的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姚航每月偿还3000元,因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1227执1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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