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赵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原审被告:于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兴山区。
原审被告:单某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兴山区。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赵某某与原审被告于某某、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兴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