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艳丽,新沂市盛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卓维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第三人:袁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帅与被告卓维娜、第三人袁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艳丽、被告卓维娜、第三人袁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吴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7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6日,原告受袁静的委托,以袁静的名义与被告签订购买位于新沂市(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房屋的居间合同书,双方约定:2020年7月16日袁静交给被告4万元定金。袁静将4万元转账给原告,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3.5万元,其中5000元是扣被告方的佣金。被告在合同中承诺该套房屋真实存在并可走一手房手续,保证2020年8月15日之前正常走手续。到期后,原告才知道该套房屋根本不存在,被告也走不了手续。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其诉请。

被告辩称

卓维娜辩称,吴帅通过我购买乔磊所说的房子,共两套,一套涉案房屋(平层),另一套是三楼房屋(复式)。涉案房屋的定金是4万元,原告微信转账5000元,银行转账3.5万元。两套房屋均不能履行,我2020年10月14日退给吴帅5万元定金房款,该款具体退给哪一位购房人我不清楚,5万元随便吴帅支配,是原告操作。应由乔磊退还,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袁静述称,我委托吴帅代我买房属实。后房屋没有买成,吴帅退还我8万元。我同意吴帅主张我对卓维娜享有的权益。我不再向卓维娜主张涉案房屋买卖所对应的权益。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所举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20年7月15日,第三人向原告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原告购买星河湾祥苑12号、13号其中的301室房屋,并在委托书上注明已付定金肆万元整。2020年7月16日,原告以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4万元(微信转账5000元,银行转账3.5万元)。当日,被告作为卖方、甲方,第三人作为买方、乙方且由原告作为代理人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书》,双方约定:1.甲方同意将所拥有的新沂市星河弯祥苑,其中301房产出售给乙方,甲方保证协议房产一切情况介绍属实,承诺和保证此房无任何权属或经济纠纷,权属证无任何瑕疵;2.2020年7月16日,乙方已付定金¥4万元(大写肆万元整)为购房定金,且甲方已收取。3.甲方承诺该套房屋真实存在并可走一手房手续,若因甲方原因导致该房屋无法正常交易,将向乙方双倍赔付定金。甲方保证2020年8月15日之前正常走手续。同日,被告将收取的4万元定金以转账方式给付乔磊。后经原告催促,被告未按合同履行。经第三人催要,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第三人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另查明,1.被告所售房源系乔磊编造,被告和乔磊并无合同中所约定的房源。2.原告作为受托人共计在被告处定购2套房屋,另一套房屋的买受人为陈钰文,且陈钰文已支付15万元。因同样的原因,原告已于2020年10月16日将被告退还的5万元退还给陈钰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原告受第三人委托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书》,约定将涉案房屋售给第三人,并收取第三人4万元定金。后被告因该房屋系乔磊虚构不能按约将房屋出售于第三人,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被告退还的5万元已用于退还另一购房人,可以认定被告对涉案房屋的定金未予退还。被告辩称应由乔磊返还,但乔磊并非原告的合同相对方,不是对第三人有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本院对被告的该辩称不予采信。原告因受托行为已将第三人给付的定金双倍返还,且第三人同意原告主张其对被告的权益,此系第三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基于双倍返还定金的约定及法律规定要求被告返还7万元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卓维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帅返还双倍定金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卓维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成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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