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王敏,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原审被告:袁仁华,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原审被告:袁远天,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王敏与原审被告袁仁华、袁远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0)黔0330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艳 审判员 杨 双 审判员 赵历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倩 书记员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