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井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陈永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孙井远与被告陈永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孙井远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井远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计664元,由原告孙井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