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小林,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被执行人刘开丛,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
被执行人秦有娥,女,****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开丛、秦有娥银行存款61334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隐藏、转移、转让、赠与、抵押、变卖、毁损查封、冻结、扣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