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祁重寿,男,****年**月**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互助县林川乡韭菜沟村*号,居民身份证:63212619651218353X。         被告:豆小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现住青海省泽库县交通局家属院*单元*室,居民身份证:*。        

审理经过

原告祁重寿与被告豆小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祁重寿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提出要对被告另案起诉,现原告祁重寿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祁重寿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00元,由原告祁重寿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宁吾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银吉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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