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红星居委会文明西路42号领德大厦7、8、9、10号铺及二楼商场201号。

负责人:马强。

被执行人:莫艳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与被告莫艳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8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清还款项本金67681元、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27元,因被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935.87元,本院已扣划。

2.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的相关登记信息。

3.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股份收益,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其他股票(股权)。

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935.87元,扣缴执行费1314.03元后余1621.8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92647.1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远顺

审判员  曾松林

审判员  肖 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浚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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