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迎宾西路绿和家园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673599572W。 负责人:刘喜平,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南,职工,住溆浦县。 被告:刘塘健,住溆浦县。 被告:陈慧,住溆浦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邮储银行溆浦支行”)与被告刘塘健、陈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储银行溆浦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塘健、陈慧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中国邮储银行溆浦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塘健、陈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6261.42元及利息、罚息9816.01元,共计146077.43元(计算至2020年4月9日),此后利息和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结清之日止;2.确认原告有权依法处置被告刘塘健、陈慧位于溆浦县××镇××街××单元××号房屋(房权证号:溆浦县房权证卢峰镇字第7××0号、土地证号:溆国用(2019)第090245-30号);3.本案诉讼费及诉讼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刘塘健、陈慧于2013年12月25日向原告申请贷款23.5万元,刘塘健、陈慧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刘塘健、陈慧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并于当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刘塘健向原告借款23.5万元,并由被告刘塘健、陈慧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贷款用于个人住房装修,额度存续期为两年,自2014年1月28日至2024年1月28日,借款的具体期限以借据为准,借款的利率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的为准;被告刘塘健未按约定支付本息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合同约定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清偿。被告刘塘健、陈慧将位于溆浦县××镇××街××单元××号房屋(房权证号:溆浦县房权证卢峰镇字第7××0号、土地证号:溆国用(2019)第090245-30号)为被告刘塘健在原告处的贷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2013年12月15日,被告刘塘健向原告申请贷款23.5万元,年利率7.86%,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28日至2024年1月28日止,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原告按约定将23.5万元汇入被告刘塘健的个人账户。自2019年2月28日,被告刘塘健就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经构成严重违约。贷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均未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0年4月9日,被告刘塘健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36261.42元及利息、罚息9816.01元,共计146077.43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本付息。
被告辩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刘塘健、陈慧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该证据材料来源合法、真实客观、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塘健、陈慧于2013年12月25日以房屋装修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2014年1月28日,被告刘塘健、陈慧与原告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贷款授信额度为180000元,在额度支用期内可以循环使用该额度。额度存续期最长为13年,自2014年1月28日至2027年1月28日,并约定被告刘塘健、陈慧以房屋对债权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提供担保。2014年1月27日,被告刘塘健、陈慧以坐落在溆浦县××镇××街××单元××号(房权证号:溆浦县房权证卢峰镇字第7××0号、土地证号:溆国用(2019)第090245-30号)房产为原告中国邮储银行溆浦支行办理溆浦县房他证卢峰镇字第1××8号抵押权登记,抵押期限为10年,抵押债权数额为235000元。2014年1月28日,被告刘塘健向原告出具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借款235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28日至2024年1月28日,年利率为7.86%,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等内容。同日,原告将235000元贷款汇入被告刘塘健指定的账户。2019年2月28日起,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0年4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36261.42元及利息、罚息9816.01元,共计146077.43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已经逾期多次,未依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刘塘健、陈慧以装修房屋为由向原告中国邮储银行溆浦支行贷款,并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该合同系合同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生效后原告已将贷款按照合同约定打入被告刘塘健、陈慧指定的账户,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刘塘健、陈慧应按期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现被告刘塘健、陈慧在贷款后未按时偿还,显属违约,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刘塘健、陈慧按照合同约定共同偿还贷款本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塘健、陈慧与原告中国邮储银行溆浦支行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并以共有房产提供担保,且办理有抵押权登记。本案中,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故原告主张对抵押物享有优先权,对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及要求对涉案抵押物处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刘塘健、陈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贷款本金136261.42元及利息、费用9816.01元,共计146077.43元(利息、费用计算至2020年4月9日),之后的利息、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偿清之日;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对涉案抵押物(刘塘健、陈慧名下房权证号为溆浦县房权证卢峰镇字第7××0号、土地证号为溆国用(2019)第090245-30号房产办理的他项权证为溆浦县房他证卢峰镇字第1××8号)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上述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2元,由刘塘健、陈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平 人民陪审员 梁伯春 人民陪审员 刘付让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顾炳杰 代理书记员 袁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