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禹城舜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
被执行人:禹城市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沈祖国。
审理经过
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82民初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禹城市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