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义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邓小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肖义敏诉被告邓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2020年6月18日,原告肖义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肖义敏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肖义敏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健

人民陪审员  游凤仙

人民陪审员  王荣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卢晓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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