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义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邓小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肖义敏诉被告邓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2020年6月18日,原告肖义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肖义敏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肖义敏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健
人民陪审员 游凤仙
人民陪审员 王荣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卢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