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住所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永乐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215900356W。 负责人:刘志勇,系该行行长。 被告:钟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凯里市。 被告:凯里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凯棉路138号佳和盛世2栋4单元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556639061W。 法定代表人:蒋宏永,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被告钟涛、凯里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肖艳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健婕 书 记 员 舒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