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风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侯马市新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鑫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甘风珍与被告周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风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风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