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某,具体职业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夏盛安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志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