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郅延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王兴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洪克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精经,系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郅延军诉被告王兴平、洪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8日立案,2021年09月29日,原告郅延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郅延军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82元,由原告郅延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