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五龙一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士兰,女,1968年10月24日出,汉族,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绪欣,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芸芸,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华、钟士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2019)鄂0592民初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减、缓交上诉费申请书,本院未予批准,并向其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乾华 审判员  吴如玉 审判员  王明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月恒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