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镇川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大街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姜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系该行职工。 被告:杜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人,住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XX城XX庙XX号,陕西神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镇川支行与被告杜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镇川支行以被告杜某某已全部清偿拖欠款项为由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镇川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镇川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镇川支行负担。 审 判员张 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