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胜儿,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5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东省揭西县人,司机,住揭西县××××××××××××××号。因本案于20×1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广东省揭西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刑诉〔202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胜儿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胜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24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刘胜儿酒后驾驶粤V×××××号小型汽车上路,行经揭西县××××××××河婆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广东×××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胜儿送检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10.10mg/100ml。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示证、质证的现场及涉案车辆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他书证材料,被告人刘胜儿的供述,广东×××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正理司某1所×××0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并以被告人刘胜儿犯危险驾驶罪,建议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且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胜儿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胜儿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胜儿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胜儿所犯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胜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焕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冯晓峰 书 记 员 杨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