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平路9号院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440621321。 法定代表人:黄可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浚疆,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梁录,女,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浚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录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共计3094元(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及违约金940元(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曾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半年度收取,逾期交纳的每天按应支付物业费总额的1%交纳违约金。被告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未交纳物业费,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被告梁录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曾签订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9元交纳物业管理费。被告自2020年7月1日至至2021年6月30日未交纳物业费,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因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梁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3094元(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二、驳回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梁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建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