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临夏临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夏市枹罕镇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临夏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原告张某于2020年12月9日以被告履行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履行了全部债务,因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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