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国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源,吉林三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负责人:陈德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吉林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负责人:崔永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吉林市。
被告:刘喜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负责人:雷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吉林省广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李晓峰,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国义诉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刘喜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吉林省广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国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各被告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暂计5万元。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待鉴定后确定;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9日17时20分许,原告乘坐被告刘喜海驾驶吉B55FT5号小型轿车沿磐呼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S511磐石市富太镇液化气站附近路段处时,与同向前方停在道路右侧的卢政强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第五被告所有的吉CB270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据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喜海、卢政强分别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具状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当符合起诉条件。本案中,刘国义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暂计5万元。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待鉴定后确定。诉讼请求不明确,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国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退回原告刘国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