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中华,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告:黄继才,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中华诉被告黄继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中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 地 审 判 员 顾绍文 人民陪审员 孙一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刘广侠 书 记 员 管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