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刘兰全营店,经营场所淮北市杜集区。 经营者:刘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执行人:王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刘兰全营店与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峰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刘兰全营店支付购车款4300元、违约金5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20年8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划拨被执行人财付通并汇入申请人账户1492.28元,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建立 审 判 员 霍园园 审 判 员 王晓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大盟 书 记 员 宫培培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602执8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刘兰全营店,经营场所淮北市杜集区。 经营者:刘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执行人:王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本院在执行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刘兰全营店与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峰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刘兰全营店支付购车款4300元、违约金5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20年8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划拨被执行人财付通并汇入申请人账户1492.28元,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 判 长 胡建立 审 判 员 霍园园 审 判 员 王晓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大盟 书 记 员 宫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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