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清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
被告:陈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
审理经过
原告周清华与被告陈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周清华于2021年7月13日以被告已自觉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清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清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清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