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潞城市某驾校。 法定代表人:孟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大祥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潞城市某驾校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大祥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4民终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潞城市某驾校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殷泽 审判员 马云跃 审判员 魏世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燕华 书记员 程晓美